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期貨交易所應注意查察其會員或期貨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並訂定查核辦法報本會備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
- 第14條期貨交易所應於營業處所備置下列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一、期貨交易所交易之契約規格與經本會審查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二、期貨…
- 第15條期貨交易所應於一定處所備置其所交易之契約規格內容及其會員或期貨商之財務業務資料,以供公眾閱覽。前項一定處所係指期貨交易所…
- 第16條期貨交易所應將每日成交契約之名稱或代號、數量、價格、未沖銷契約量、買賣雙方期貨商代號及相關資料,儘速發布並在適當處所揭示…
- 第17條期貨交易所應按日製作期貨交易行情表,記載下列事項,並於交易所揭示處公告之:一、契約名稱或代號。二、開市、最高、最低、結算…
- 第18條期貨交易所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如有變更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 第20條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 第21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
- 第22條期貨交易所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期貨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
- 第23條期貨交易所依前條規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就下列事項檢附相關資料申報本會並公告之:一、標的…
- 第24條期貨交易所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取得之業務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權利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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