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期貨交易所應按日製作期貨交易行情表,記載下列事項,並於交易所揭示處公告之:一、契約名稱或代號。二、開市、最高、最低、結算價或收市價;其有申報價格而無成交者,記載其最後之申報價格。三、與前一營業日收市價格比較後之漲跌情形。四、成交量、未沖銷契約量之分計及合計。五、其為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者,應含相關的履約價格。六、其他相關交易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