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期貨交易所依前條規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就下列事項檢附相關資料申報本會並公告之:一、標的物之名稱與性質。二、不動產之座落地點、面積及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三、交易之相對人。相對人為關係人者,其相互關係。四、前次移轉時之所有人及其移轉之價格與登記日期。五、本次交易之對價或預定價款。六、交付或付款之條件。七、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八、有經紀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九、取得或處分之目的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