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期貨交易所應於營業處所備置下列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一、期貨交易所交易之契約規格與經本會審查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二、期貨交易、監視及保證金權利金作業之相關文件。三、期貨交易所對其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查核之報告與相關文件。前項文件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期貨交易所應訂定保存期限,並申報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