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期貨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業務者,應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之規定,另行繳存期貨結算業務之營業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