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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期貨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
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
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業務者,應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之規定,另行繳存期貨結算業務之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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