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法規: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者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董事長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本條定義的名詞 財務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