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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資產負債表應區分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三大項,並考量下列事項決定應於資產負債表揭示之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格式一)一、資產之性質、流動性及重要性。
二、資產之功能。
三、負債之性質、到期日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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