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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損益表至少應揭示下列各項:(格式二)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及費用。
三、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四、本期損益。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損益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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