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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一、事務所概況:(一)事務所沿革。
(二)主要業務內容。
二、組織概況:(一)總、分所設立情形。
(格式五)(二)董事名單。
(格式六)三、人事概況:(一)股東變動情形。
(格式七)(二)助理人員變動情形。
(格式八)四、業務概況:(一)業務類別分析。
(格式九)(二)財務稅務簽證業務分析。
(格式十)五、法規遵循情形:(一)資金運用遵循情形。
(格式十一)(二)投保業務責任保險遵循情形。
(格式十二)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七、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八、重大災害損失。
九、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一、其他為避免使用人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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