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5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5條 公司董事會應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