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並供查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