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