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第19條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