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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
二、公開收購人前次未完成公開收購,係因國內其他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審議結果,事後取得其同意之決定。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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