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證券投資 › 第一節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第23條 大陸籍股東得依法認購或獲配股份。大陸籍股東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賣出之開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