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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證券商買賣臺灣地區證券,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指定之保管機構確認交易及辦理交割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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