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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機構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申請結匯。
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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