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證券投資 › 第一節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第13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業別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申請結匯,應檢具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