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3條 法規: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23條 經濟部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得包括下列各項:一、經准許輸入臺灣地區之項目。二、金門、馬祖或澎湖當地縣政府提報,並經貨品主管機關同意之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