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自金門、馬祖或澎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本島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其品目及數量限額如附表。前項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項目、數量超過前項限制範圍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