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2條 法規: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22條 大陸地區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輸入金門、馬祖或澎湖:一、經濟部公告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二、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三、其他經經濟部專案核准之物品。前項各款物品,經濟部得停止其輸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