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第9條 法規: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第9條 未回任人員之退離給與,經陸委會核定後,款項撥付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帳戶,由該機構轉交申請人並掣據送陸委會辦理核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