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未回任人員於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原任公務員年資之退離給與,比照公務員退撫相關法令所定一次給與標準計算之。未回任人員於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辦理撫卹時,其原任公務員年資達十五年以上,依公務員撫卹相關規定,得領取年撫卹金者,比照公務員退休法令所定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於公務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任公務員年資應合併計算,並均應依公務員退撫新制施行後之規定給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