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未回任人員退離給與之預算編列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應於政府年度預算編列前,將次年度依本辦法應支付之退離給與數額函報陸委會。二、陸委會年度編列之未回任人員退離給與預算,不足支應實際發生數額時,由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先行墊付,俟陸委會於預算編列後歸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