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應就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所檢附之文件,初步審核並核算後,函報陸委會核定。未回任人員之原服務機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有關機關,應協同陸委會處理未回任人員原任公務員年資核算及查證等事宜,陸委會於核定時並應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