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原任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等事項,如有疑義,得由陸委會會商銓敘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