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第10條 法規: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第10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曾任公務員經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現仍在職者,其退離給與,由陸委會編列預算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