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第8條 廣告活動內容,有凸顯中共標誌、標語、旗幟、圖像或其他政治性標示者,為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但依其性質,該標示為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成分、商標或其他不可分割之內容,且非刻意凸顯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