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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臺灣地區、外國、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之人(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就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其他有關法令無禁止從事廣告活動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以下簡稱廣告活動)。
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先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從其規定辦理。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廣告,訂有相關法令規定者,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活動,亦應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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