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廣告活動,依其他法令規定,有下列應遵循之事項者,從其規定辦理:一、應標示警語。二、廣告物限制設置地點或方式者。三、廣告活動限制或指定播映時間者。四、廣告活動應保存委託刊播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者。五、其他依法令應遵循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