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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廣告活動應以正體字為之。
但為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本身原有之簡體字文字或標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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