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第7條 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前項各款情形,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