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第6條 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一、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區投資。二、不動產開發及交易。三、婚姻媒合。四、專門職業服務。五、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已許可嗣後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亦同。六、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廣告活動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