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形態之日,依下列各款認定之:
一、採出售股份或辦理現金增資者,指政府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低於已發行股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之日。
二、採標售資產或以協議方式讓售資產者,指受讓人取得資產權利之日。
三、採資產作價者,指合資後公司設立登記之日。
四、採公司合併者,指存續公司完成變更登記之日或新公司設立登記之日。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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