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第14條 法規:離島建設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4條 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但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費用應予免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