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檔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檔案法母法 第19條 各機關對於前條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三十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