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6條 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機密檔案之複製,屬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屬一般公務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複製機密檔案應註明原件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複製品字樣及其份數;如有多份複製品,並應註記編號。複製品應視同原件妥善保管,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