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機關間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前項書面,應註明借調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借出之檔案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借調之檔案,如有必要,得隨時催還。前四項規定,於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機密檔案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