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7條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有關規定,審查確認該文書具有永久保存價值後,始得接受捐贈。前項審查經過及結果應函知該私人或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