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對於珍貴文書之捐贈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捐贈證明書,載明捐贈之內容與數量。前項捐贈證明書,得依捐贈者提供之實際取得成本憑證,載明捐贈價值,供捐贈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或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個人捐贈者未能提供憑證時,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捐贈者請求,邀請學者專家估定捐贈時時價,載明於捐贈證明書。第一項捐贈,如附有條件者,應以書面契約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