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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捐贈珍貴文書,得以書面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轉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轉送之。
外國私人或團體,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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