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本基金投資之事業於經營獲利、投資目標達成、經營不善、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或其他情事變更,有處理之必要時,本基金投資之股權得全部或一部出售,其出售所得收入,應歸入本基金循環運用或解繳國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