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評估或諮詢會,並得延聘學者、專家擔任顧問,以加強事前審核及事後監督。前項評估或諮詢會成員任期二年;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其聘任作業,由本基金人員辦理之。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