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基金為應財務管理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其他短期票券、上市公司股票及活化、管理運用不動產。前項有關上市公司股票之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之百分之五,並視可動用資金狀況,在不影響投資及融資業務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