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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一、財政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交通部部長。
四、文化部部長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本院政務委員、相關部會首長或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前項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之重大決議,應報請本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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