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第14條 法規: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14條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撤銷或廢止其投資案,或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廢止公司登記,或其他機構於辦妥解約手續者,無須繳納當期管理費。但園區事業及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期管理費由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及機構繳納之:一、園區事業及機構合併、收購或分割。二、園區內總公司改設立分公司或分公司改設立總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