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科學園區內除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外,其他機構應與管理局或其他租地自建廠房者簽訂契約後,於每月、每季首月二十日或每年一月二十日以前,持管理局開具之繳款聯單向指定銀行繳納當月、當季或當年之管理費。其他機構如屬租地自建者,除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外,並自取得使用執照起,依前項規定繳納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