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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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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第17條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第17條
法規: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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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為因應天災、癘疫、國內外財政、經濟、社會重大變故,避免園區內相關事業、機構發生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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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科學園區內除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外,其他機構應與管理局或其他租地自建廠房者簽訂契約後,於每月、每季首月二十日或每年一月二十…
第12條
園區事業、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逾期未繳納管理費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13條
管理局得調查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之管理費申報情形,並得函請主管稽徵機關提供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之總、分支機構營業人銷售額…
第14條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撤銷或廢止其投資案,或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廢止公司登記,或其他機構於辦妥解約手續者,無須繳納當期…
第15條
管理局為估算園區各產業產值、營運及銷售等數值,得請園區事業提供預估營業額資料,以作為未來評估收取管理費之參考。
第16條
為因應天災、癘疫、國內外財政、經濟、社會重大變故,避免園區內相關事業、機構發生營運困難或嚴重衝擊,以協助園區高科技產業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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