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貨品輸入園區,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
- 第14條園區事業匯入投資股本或貸款,以外幣方式存於指定銀行者,如於驗資後再匯出購買機器設備配件或原料(原料僅限投資股本),其動用…
- 第15條園區事業輸入之貨品依法令規定由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或發證者,得由管理局洽請該主管機關辦理。
- 第17條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貿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園區事業預期進口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間內裝運者,…
- 第18條園區事業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繕打輸入許可證更改申請書,連同原輸入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向管理局申請更改輸入許可證所載各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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