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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
但貿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園區事業預期進口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間內裝運者,得敘明理由並填妥申請書表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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